先衡说法
首页 > 先衡说法

先衡·说法 | 律师实战分享:容留卖淫罪的取保指南和辩护要点

2024-05-28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罪的两档

情节一般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按人数算,并非按次数算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情节

情节一般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 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按人数算,并非按次数算);

  2. 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 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4.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情节严重

5-7年有期徒刑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三、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

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容留的定义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成为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四、延伸和补充:

1.介绍嫖娼≠介绍卖淫。
仅仅是知道卖淫窝点或卖淫人员的电话号码、微信等,但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利益关联性,将微信推送给“哥们”、“狼友”去嫖娼的,属于介绍嫖娼,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的关键区别在于:介绍人主要是为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行为人的利益或卖淫人员的利益,还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前者属于介绍卖淫,后者属于介绍嫖娼。
2.卖淫嫖娼行为尚未完成,不影响容留卖淫罪既遂的认定。
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只要卖淫人员在行为人的容留下与嫖娼者达成合意并基于该合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无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是否完成,容留卖淫罪均应认定既遂。

附上: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实战文书)

  
XXX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南宁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儿子XXX的委托,指派陈君律师、翟凯鑫律师为犯罪嫌疑人XXX(以下简称“嫌疑人”)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4年XX月XX日被XXX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关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解后,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XXX的各项行为并不符合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卖淫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本案的嫌疑人并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各项构成要件。

1、首先,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并没有“明知”的主观犯意。
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XXX自己经营“XXX”,XXX、XXX偶尔在XXX(涉及案件隐私),来去时间不定,双方并没有显著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XXX和XXX即使存在卖淫行为、她们在何处卖淫犯罪嫌疑人XXX并不掌握,更不存在明知二人在卖淫还提供容留的情况。

而“容留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嫌疑人没有主动追求卖淫行为的成功达成,故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

2、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并未出现“容留”行为。
“容留”,为容纳、收留之义。容纳是指在固定的空间或范围内接受(人或事物),收留是指把生活困难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人接收下来并给予帮助,所以容留就是在固定空间或者范围内接受或接收并给予帮助。这里所说的固定空间或者范围就是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即安排专供他人卖淫嫖娼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经营的XXX不存在卖淫的便利条件,XXX中也并未发生过卖淫嫖娼交易。若XXX、XXX确实存在卖淫行为,也并非在嫌疑人管理的XXX中进行。

另,XXX自己在XXX租赁有出租屋并在期间进行日常起居,即使其在该房屋中发生性交易,该房屋也并非犯罪嫌疑人所有、并非犯罪嫌疑人租赁,其对该房屋没有任何可能产生的管理情况。故嫌疑人并没有为XXX的卖淫提供过场所。至于XXX,犯罪嫌疑人与其交流更少,并不知悉其在何处从事卖淫行为。

除了场所外,犯罪嫌疑人也并未为卖淫行为提供便利和协助。犯罪嫌疑人未曾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客观上未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各项符合取保候审的情节。

  1、即使贵院认为嫌疑人XXX构成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取保候审。

即使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容留卖淫罪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其可能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除此之外,XXX具有坦白情节。鉴于XXX具有上述法定量刑情节,即使判决XXX有罪,依法判处的刑期应为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有宣告缓刑的可能,可以对XXX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XXX表现一贯良好,系初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本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小。经了解得知,嫌疑人本人在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态度良好。同时,自被拘留至今,相关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指认记录等都已被公安机关调取保存,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完毕,因此嫌疑人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是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3、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鼓励XXX以积极态度生活。

XXX已经XXX岁,身体各项机能不如年轻人,且其前些年做了XXX手术,术后恢复情况一直不够理想,还需要不定期复查看病。另外,嫌疑人有稳定的家庭和固定的居所,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保证能够无条件配合贵单位的工作,随传随到。
恳请贵院综合衡量嫌疑人XXX的实际行为,对于XXX这类的可能不涉嫌犯罪的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2020年会议纪要》的精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宽处理。并且,刑事拘留、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适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所涉犯罪主观恶性小,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态度良好,本案并非暴力型犯罪,现对其取保候审,不会产生新的犯罪,也不会对他人产生人身危险,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恳请检察院综合衡量嫌疑人XXX的实际行为和家庭情况,对于XXX这类犯罪嫌疑人,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2020年会议纪要》的精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宽处理,对于逮捕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严格适用。

据此,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八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适用缓刑。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情形,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案件诉讼正常进行。

相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予批捕,而是取保候审,有利于彰显我国法律人性化特征,贯彻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也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修复社会关系的机会!

有鉴于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不胜感激!

此致

     南宁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签字):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翟凯鑫律师

2024年 x月x日

(图:广西先衡律所为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


1716861801090.jpg


撰稿人:陈君律师



© 2024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桂ICP备2023015389号-1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