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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身负债务却无偿转让房产、转移股权、购买基金……拒不执行可真“刑”!

2024-07-19

恶意将承租的混泥土泵车变卖,

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

欠债不还却购房、购买十余万基金!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人最终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接受法律制裁。


01
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难逃法院“火眼金睛”                                               

A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某、曹某(谢某的前妻)有合同纠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判决,谢某、曹某应支付A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278239.94元及违约金319500元并返回承租的混泥土泵车及相关权证。


A股份有限公司在诉前已向岳麓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后,谢某恶意将承租的混泥土泵车采用多次转让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最终将混泥土泵车变卖。在判决生效后,谢某又恶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叔,最终将房产进行变卖。谢某在售卖混泥土泵车及房产后,并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A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费用,且在法院向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谢某一直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


2023年5月4日,湖南高院裁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该份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谢某存在上述拒执行为后,迅速将案件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谢某于2023年12月17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湘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2
瞒报房产转移股权,难逃拒执罪责

B股份有限公司诉洪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判决洪某向B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66437.59元,黄某对洪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23年5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岳麓区法院的该份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湘乡市人民法院查明洪某于2020年9月在佛山购买房产一套,未依据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申报财产令申报其名下不动产。


2022年7月,洪某又将持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共15万元出资额以0元转让给案外人,并于2022年8月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洪某将实际收回的10万元转让款用于偿还民间借款,并未将钱履行判决义务。2022年3月至5月,洪某还购买十余万基金。自岳麓区法院判决生效后,洪某微信仍旧有大额流水往来,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洪某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后仍拒不履行。10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欲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告知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洪某仍拒不履行。


对洪某的拒执行为B公司依法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洪某于2024年3月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湘乡市人民法院认为,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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