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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爱的延续—离婚时子女抚养的那些事儿

2024-07-30

在人生的旅途中,婚姻的解体或许是一段艰难的旅程,当爱情的帆船驶入了不同的航道,面对离婚这一艰难决定时,我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往往装着共同的宝贝——孩子。今天,就让我们在一起探讨离婚时子女抚养的法律知识,让爱在变化中延续,帮助家长们在情感与法律的双重维度上,做出最利于子女成长的选择。

01

亲子关系

首先要明白的是,无论婚姻状态如何变迁,《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孩子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及义务依旧不变

02

协商优先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律鼓励父母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双方可以灵活安排抚养方式、探视权等,让爱不因距离而淡漠,反而因理解而更加坚固。协商过程中,父母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考虑双方的实际条件,如经济能力、居住环境、身心健康状况及与子女的情感联系等作出理性决定。

03

法院判决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而在法院判决时,各项因素均可能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1.决定性因素:是否存在不适于抚养孩子的情况
如一方客观上无法抚养(如重病、服刑)、存在家暴行为、有严重恶习(如吸毒、赌博)等,将极大影响抚养权归属。
关键因素:孩子的年龄
孩子的年龄不同,法律上也会有不同的考量,具体如下: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其他对孩子明显不利的因素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

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判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已满八周岁的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并不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跟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会重点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

其他因素


比如:孩子的性别、是否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文化水平、道德品质、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等,都是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

探视权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不仅关乎非直接抚养方的情感需求,也是保障子女与双亲情感联系的法律手段。实践中,探视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必要时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

法律本身虽然没有感情,但它的目的始终是保护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在离婚的风雨中,希望每一对父母都能达成共识,以孩子的幸福为最高目标,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有时,适时的放手也是一种深沉的爱;而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参与孩子的成长,让爱成为孩子人生旅途中最坚强的后盾才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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