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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法院认可我方的答辩意见,将对方所有诉请驳回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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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珏、翟凯鑫

2021年3月9日,被告A公司、C医院与案外人D银行签订《智慧医院项目合作协议》,D银行与A公司双方另行签订结算合同。2022年10月21日,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主要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C医院“互联网医院”项目的技术开发和运维实施,并支付B公司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022年12月30日原告B公司向被告A公司出具《保证函》,主要载明:B公司负责实施的C医院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项目已提供接口功能开发完毕,剩余功能由于医院信息系统接口条件问题暂未实施,待接口条件符合再继续完成开发,现项目申请验收。同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互联网医院项目验收报告单》,双方盖章确认。另,法院查明,广州市某公证处分别对B公司就该项目开发的小程序后台信息和互联网医院商户后台使用情况分别作出《公证书》。

2024年5月7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催告函》并于2024年5月12日邮件B公司(邮件被拒收),主要载明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催告B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之前完成全部项目功能的交付等。因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开发,A公司拒绝向B公司支付项目款,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C医院支付项目款以及损失赔偿金。我所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并发表如下答辩词:1.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验收单中印章系提前加盖,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的全部功能开发上线,现系统未能正常上线运行,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2.因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被告还需寻找其他厂家开发实施,被告因原告违约的行为产生巨大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A公司向B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单,是否就能认定项目已实际通过验收?

2、B公司是否能够要求C医院对项目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先衡说法】

1.涉案验收报告单系B公司向A公司出具《保证函》后作出的回复,该《保证函》上明确记载B公司未全部完成项目内容。另,B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否符合约定的开发要求,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因此,A公司向B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单不能就当然认定项目已实际通过验收,法院会通过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和C医院支付项目款和损失赔偿金的依据是其与A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被告C医院并非合同当事人,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C医院在涉案项目履行期间存在过错,故B公司不能要求C医院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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