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娇
2009年8月29日、8月30日,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分别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委托合同》、《物业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聘B公司为北海市C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3月7日,B公司发布《关于提升C小区物业费的通知》,物业服务费由原来的的1元/平方米提升至1.2元/平方米。A公司认为B公司提升物业费的做法不合法,便不再缴纳物业费及其他费用。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未缴纳的物业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自2012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电梯维护费104300元、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127252.57元及滞纳金。
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B公司自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合计 118771.98元及滞纳金。
A公司对一、二审法院判决不服,我所律师作为A公司诉讼代理人,成功帮助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5民终xx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5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A公司支付B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709.32元、电梯维护费17460元及违约金;
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B公司将物业服务费由合同约定的1元/平方米提升至1.2元/平方米,该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是否合法?
2、B公司主张的电梯维护费是否有依据?
【先衡说法】
1.不合法。B公司调整物业服务费价格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报经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后才能执行。本案事实表明,B公司将物业服务费调整为单价1.2元/平方米没有征得案涉小区相关业主同意,也没有向当地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2.B公司主张的电梯维护费具有合同依据,且在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A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其支付电梯维护费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