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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当打工人遇上 "工伤难赔付",律师帮你解决问题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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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A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在南宁市轨道交通某号线项目二分部更换盾构机刀盘刀具时,被刀具挤压到左手拇指导致受伤。A公司对杨某提出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有异议,拒绝向杨某支付这些费用。


【案件介绍】

申请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凯鑫

2023年1月1日,A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工程完成结束时止;杨某每月工资8600元。2023年6月21日21时30分左右,杨某在南宁市轨道交通某号线项目二分部更换盾构机刀盘刀具时,被刀具挤压到左手拇指导致受伤。2023年10月16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对杨某的鉴定结论为:1.伤残等级拾级;2.停工留薪期自2023年6月21日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杨某受伤后,双方协商由杨某在家养伤不用上班并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对杨某提出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有异议,拒绝向杨某支付这些费用。杨某委托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支持了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后作出以下裁决: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02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74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2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杨某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的停工留薪工资人民币172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600元。


【争议焦点】

关于杨某受伤后,双方协商由杨某在家养伤不用上班并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又应当支付杨某多少工资?


【先衡说法】

1. A公司需要支付杨某停工留薪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杨某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无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A公司都需要支付杨某工资。

2. 杨某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A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的停工留薪工资17200元(按每月工资86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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