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先生陈述,2023年3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边某,边某自称认识某石油公司分公司的领导,可以低于挂牌价300元的价格帮助其购买20吨0号柴油。后来边某带着其和其朋友去了该分公司,与公司的销售经理签订了一份合同,其提出想让法务部门审核下合同,但该分公司没有法务部,几人就离开了。后来边某一直想促成交易,并称该分公司的销售经理说让先交50万意向金,就可以帮助去该公司的上级公司法务部门落实合同。于是,其按照边某提供的私人账户打款50万元。此后,其追着边某要钱,边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还款。
被告人边某供述,其朋友称王先生想要购买20吨0号柴油,其去某石油公司分公司找了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后,告诉其朋友每吨可以便宜300元。后来其带着王先生等人去该公司谈购买0号柴油的事宜,并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草拟了合同。王先生提出想要该公司的手续等证明材料,因分公司没有法务部门,所以没有签成合同。后来,其提出帮王先生联系销售经理,并称给经理50万元保证金,经理会去法务部落实合同。其还给王先生写过承诺书,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50万元会退还。王先生按照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转款50万元。这50万元与某石油公司的人没有关系,已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其之所以不用自己银行卡收款,是因为其欠信用卡,如果钱打到其名下,会被划走。待王先生询问其事情进展时,其骗他说钱已经给了公司领导,后来干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