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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适用法律程序和依据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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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本案件是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双方交易了一批榴莲,约定在广西友谊关验货后才算完成交易,但货物最终没能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双方针对这个事项进行了诉讼,一审判决对方公司返还我方60W元的货款,但对方公司不服判决再次进行上诉。

二审时先衡律师接受了委托,这个案件的困难程度在于【适用法律的争议】【交易习惯的认定】【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约定】等等,在接到案件后先衡律师第 一时间查阅了一审的案件笔录,迅速捋顺案情脉络,抓准案件核心。在二审对庭时利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让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成功拿回60W的货款。


【案件介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翟凯鑫

A公司欲购买榴莲,于2022年5月21日与B公司签订了《2022年榴莲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截止。2022年12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榴莲,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苏某支付了649108元作为货款,双方约定货物到达广西友谊关验货后才算完成交易。B公司安排C公司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但是货物在12月25日在国外被扣后,C公司未能将货物按时运至指定地点友谊关进行验货。A公司因自身利益受损,遂将C公司、B公司及其股东苏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返还货款603865元;二、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资金占利息(以603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率利4.745%计付);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身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A:本案实体审理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B: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先衡说法】

1. 本案争议发生时,案涉榴莲位于泰国境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系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使用最 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的审理的准据法。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明确约定准据法,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明确选择准据法,各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也未明确选择准据法,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法律依据。故B公司上诉认为应依据最 密切联系原则使用泰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应当。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2022年榴莲采购合同》,案涉榴莲在泰国境内被扣,属于货物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毁损风险,该货物风险发生在友谊关货交A公司之前,故货物风险由B公司承担。B公司未能向A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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