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网络上塑造单身女性“何某”的身份,与被害人敖某互加微信,并与敖某聊天。期间,被告人何某(付某的妻子)明知付某欲对敖某实施诈骗,仍听从付某安排,与敖某进行视频、语音通话,获取敖某的信任。敖某与“何某”逐步在网上确立“恋人”关系。之后,付某、何某多次虚构本人或父母生病等事由,要求敖某某转账。
直至2022年5月,敖某某察觉“何某”可能是骗子,遂将“何某”微信拉黑。2023年5月,付某使用何某的微信重新添加敖某微信,付某、何某继续虚构需要钱治病、亲人去世需处理等事由要求敖某转账。
经统计,2021年至2023年,敖某先后多次向付某、何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转账,共计人民币1050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