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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醉酒载客加重判,“醉”有应得!

2025-03-19


依法惩治醉驾行为,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了依据。《意见》中列明了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理的15种情形,其中就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这一情形。此外,根据《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举案说法


男子于某前一天晚上喝酒后迷迷糊糊睡着了,在凌晨时分天刚蒙蒙亮的时候醒了过来,其便以为是白天,不仅出门驾驶机动车上了高速公路,甚至还在路上接了一单网约车订单送乘客,直至遇到交警沿途查酒驾。前一晚喝多了的于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仍处于超标状态,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这种醉酒又载客的违法行为,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事发凌晨,男子于某迷迷糊糊地从睡梦中醒来,前一天晚上喝了酒还没清醒的他误以为天亮了,睡了一觉后认为自己就已经清醒了。于是他从家里出发,驾车经过京藏高速一路往市区行驶准备去接家人。当他驾车行至一半,还接了一条网约车订单,顺路去接送乘客。路上,遇到执勤民警正在查酒驾,于某的饮酒后驾车并搭载乘客的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坐在车上的网约车乘客因一直佩戴着口罩,并未觉察于某有什么异常,当看到于某被现场查出酒驾时直呼后怕。后经进一步抽血式酒精检测,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远高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的标准。



法院判决


根据其上述违法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于某存在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这3种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于某对此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作为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这三个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应当如何定罪及量刑?


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危险驾驶,其不仅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而且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较快,亦导致驾驶员难以判断交通态势,提升发生交通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故而危害性更大。经进一步抽血式酒精检测,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远高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的醉酒驾驶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作为一名驾龄较长的网约车司机,本应遵纪守法,秉持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理念,但其出于营利的目的,虽然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但抱有侥幸心态,违规搭载乘客,属于《意见》第十四条“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对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实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熟知的基本交通规则,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选择饮酒甚至醉酒驾车上路,甚至违法载客运营。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文明驾车关乎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一次酒驾就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抚平的伤痛和损失,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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