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作为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这三个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应当如何定罪及量刑?
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危险驾驶,其不仅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而且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较快,亦导致驾驶员难以判断交通态势,提升发生交通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故而危害性更大。经进一步抽血式酒精检测,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远高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的醉酒驾驶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作为一名驾龄较长的网约车司机,本应遵纪守法,秉持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理念,但其出于营利的目的,虽然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但抱有侥幸心态,违规搭载乘客,属于《意见》第十四条“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对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实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熟知的基本交通规则,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选择饮酒甚至醉酒驾车上路,甚至违法载客运营。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文明驾车关乎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一次酒驾就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抚平的伤痛和损失,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拒绝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