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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 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就可以拒绝支付款项了吗?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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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本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和某物流公司虽然没有签订运输协议,但是有实际的合作关系,结果在2022年结算的时候,发现对方仍欠我方将近20W的运费,我们当事人多次催告提醒,对方还是拒绝支付。最 后当事人委托先衡律师代为处理这个案件,在庭上对峙时,对方公司对这笔款项没有异议,但却以上游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绝支付我们的运费,这个事情是非常不合理的,先衡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成功让法官接纳了我方观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衡律师提醒: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某物流公司付款,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以奇怪理由拒绝支付的情况,一定要学会积极维权。


【案件介绍】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覃丽华


刘某与A物流公司口头达成物流协议,约定刘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为A物流公司运输某局六宾高速一标项目的水泥。2022年2月20日,刘某与A物流公司经对账,共同署《客户对账函》,确认A物流公司尚欠刘某运费197995.16元,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双方签署该《客户对账函》后,A物流公司至今未支付该197995.16元运费给刘某。后刘某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97995.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A物流公司向刘某支付运费197995.16元;

2. A物流公司向刘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 197995.16 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焦点】

1、刘某与A物流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那如何确定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2、刘某与A物流公司未就运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那刘某何时可以向A物流公司主张运费?


【先衡说法】

1、刘某与A物流公司之间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刘某已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实际为A物流公司运输水泥,故双方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双方已于2022年2月20日对账确认A物流公司尚欠刘某运费197995.16元未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已明确。该197995.16元运费,双方虽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刘某有权随时要求A物流公司付款。因此,刘某诉请法院判决A物流公司支付所欠197995.16 元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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