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独家委托协议中
设立防止恶意“跳单”格式条款,
初衷是保障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委托期限届满6个月内绕过独家委托中介,
通过其他公司完成交易,
算不算“跳单”?
买卖双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久前,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判令卖房方承担违约金,购房者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这一裁决厘清“跳单”争议中的责任边界:签订合同后应遵循契约精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赵樯是凭祥市友谊大道某小区8栋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2023年3月,赵樯萌生了卖房的想法。3月17日,他与凭祥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签订一份独家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出售房屋。
协议约定:房屋对外挂牌价58万元,出售底价55万元,看房需提前预约;委托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2023年9月17日;中介公司承诺在此期间努力促使买方以不低于55万元的价格购房,与赵樯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2000元限时出售保证金;若中介公司到期未促成交易,保证金归赵樯所有;若成功促成交易,赵樯需在合同订立当日退还保证金;委托期内赵樯不得自行卖房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卖房,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协议。
协议中还有划线标注的特别约定:委托期限届满6个月内,若赵樯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或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与第三方成交,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出售底价4%的违约金。
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孙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该处房屋出售信息。唐丽娟夫妇通过孙勇的微信朋友圈得知房屋待售,联系他表达购房意愿。
9月10日,孙勇带唐丽娟夫妇实地看房,唐丽娟当场支付2000元购房诚意金。9月18日,孙勇组织双方商谈购房事宜,价格谈至50万元且税金由买方承担,但最终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交易,孙勇退还了诚意金。
当日,唐丽娟告知凭祥市一家的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明上述事宜,周明表示愿意帮忙谈价。
9月22日,赵樯与唐丽娟夫妇在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9.8万元的价格成交,唐丽娟夫妇向置业公司支付5000元居间服务费。9月27日,房屋完成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发现后,认为赵樯与唐丽娟夫妇绕过中介交易构成“跳单”,遂诉至凭祥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樯支付违约金2.2万元、退还保证金2000元;唐丽娟夫妇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8250元。
赵樯辩称,委托合同到期后,交易由置业公司促成,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担责。
唐丽娟辩称,他们对案涉委托协议毫不知情,也并非该委托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并非该案的适格被告。他们作为买受人,有权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服务公司。
凭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赵樯是否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唐丽娟夫妇是否应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
法院指出,案涉协议虽为格式合同,但关于“委托期限届满6个月内成交房产要支付出售底价4%的违约金”条款已用下划线标注提醒,该约定旨在防止“跳单”,未损害赵樯利益,合法有效。赵樯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协议于9月17日到期,5天后赵樯即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唐丽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针对中介公司主张的2.2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赵樯违约给中介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为预期可得的佣金损失。参考置业公司实际收取的5000元居间服务费,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6500元。因中介公司在委托期内未促成交易,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唐丽娟夫妇的责任,经法院查明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并退还诚意金后,二人与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关系终止。后续二人通过置业公司成交,不属于恶意“跳单”,但二人确从中介公司获取房屋信息,接受带看、价格沟通等服务,且唐丽娟在独家委托期间向置业公司透露信息、推送赵樯的妻子刘颖的微信号,推动了交易的最终达成。中介公司的服务为唐丽娟夫妇购房提供实质性帮助,其服务成本和合理收益应受保护。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法院结合实际,酌情确定唐丽娟夫妇向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
凭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樯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6500元;唐丽娟夫妇支付中介公司费用3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独家委托协议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当事人应恪守契约精神。赵樯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中介曾介绍的客户成交,违反防止“跳单”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对唐丽娟夫妇的责任认定,判断“跳单”需考量交易全过程,而非仅看结果。二人虽通过置业公司成交,但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应支付必要费用。
该判决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中介服务积极性,维护房产交易秩序。
买卖双方及中介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双方不应试图“跳单”逃避费用,中介也应规范服务流程,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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