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仅罔顾自身安全
更给他人造成极大危险
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柳州公安交警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
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4年9月10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鱼峰交警大队在东环大道西江路口至文昌路口路段设卡检查。23时37分,杨渝驾驶一辆越野车行驶到此处时,民警甄威带领辅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81mg/100mL。杨渝在测试记录单上签名,记录单上有民警甄威、银龙的名字。
随后,民警银龙及两名辅警把杨渝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结果显示杨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鱼峰交警大队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杨渝,告知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3天内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杨渝表示没有异议,签字确认。
经查,在此次醉驾之前,杨渝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予以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29日,杨渝前往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民警再次明确他的血液鉴定结果,并告知属于醉酒驾驶,将对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释明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杨渝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次日,鱼峰交警大队对杨渝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杨渝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交警部门对杨渝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杨渝不服,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警带我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时,违反了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的法定要求,且作出处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违法。”杨渝说。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由2名交警或者由1名交警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民警甄威和银龙带领辅警分别在同一路段的主干道、辅道设置卡点,2个卡点相距不远,应视为2名民警属于一个执法整体、处在同一执法范围。甄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时,银龙也在布控点。辅警可以在民警带领下开展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工作,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属于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由民警甄威带领辅警对杨渝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符合法律规定。
杨渝前往医院抽血时,有民警银龙及两名辅警在场并全程录音录像,杨渝也在测试记录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足以认定当晚有2名民警参与执法过程,不违反执勤执法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要求。
交警部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杨渝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时杨渝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并签字确认。交警支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对当事人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综上,交警部门对杨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渝的诉讼请求。杨渝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面临法律严惩。惩处酒驾不是为了苛责,而是为了在深渊前筑起铁栏,切实守好“车轮上的安全”。驾驶人应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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