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
本是想给用工风险加道“安全锁”。
可真等意外发生,
这把锁就可能变成打了结的绳。
这看似简单的一笔钱,
其中可藏着不少容易踩的坑,
老板觉得“我垫的钱该收回”,
员工却认为“赔偿金该归自己”,
那么,
公司“垫付款”真能与
保险“赔付金”互相抵销吗?
对于这笔钱的归属,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公司为员工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
员工在保险公司理赔后
未退还款项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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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化名)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年春天,张东刚到快运公司上班,没想到一个月后在搬货时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快运公司为张东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在张东养伤的日子里,时间走得格外慢:2021年3月,工伤认定的结果终于下来。2022年11月,伤情鉴定出来了,构成八级伤残,医生说“以后重活干不了了”。
2023年6月,张东拄着拐杖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要赔偿张东因工受伤的损失。但公司不服,转头告到法院,还扯出另外一笔钱——原来,公司早就为入职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意外伤残保险金9万元、附加医疗险3万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万元医疗费票据)、住院津贴3300元,合计12.33万元。
公司拿着这笔理赔单说:“医疗费是我们出的,保险报回来的钱自然该归我们!”其主张用意外险赔偿金抵扣工伤赔偿,要求张东“返还”12.33万元。
张东懵了:“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凭啥扣我的钱?”其认为意外保险属于保障福利,应与工伤赔偿双重获赔。
法庭上,双方在“保险金能不能抵扣医疗费”“哪部分能抵、哪部分不能抵”这两个问题上吵得不可开交。而这笔从张东受伤那天就埋下的账,究竟该如何算?
法院:工伤保险义务不可替代
商业医疗理赔金无实际支出应当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公司为张东垫付医疗费后,能否用意外险理赔金直接抵扣工伤赔偿或垫付的医疗费?
2.保险理赔金是否都该归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工伤后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与医疗救助的法定责任,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快运公司为张东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虽承载着用人单位为员工添福利的善意,但这一福利待遇绝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工伤保险义务的“替代品”,更无法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与司法解释始终怀揣对劳动者的体恤,工伤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伤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计的重压。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单一赔偿标准来计价,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障,其定额补偿难以完全覆盖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领取商业保险的额外保障。这种“双重保障”的允许,是对“损失填平”原则的灵活践行,让劳动者能通过商业保险弥补法定补偿的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规定,医疗费作为“支出型”损失,若允许重复获赔,既违背“损失填补”的基本法理,也可能滋生获取不当得利的空间,故法律明确将其排除在重复赔付范围之外。本案中,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的本质是为分担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而设置,然而张东的全部医疗费已由快运公司先行垫付,其在未实际支出分文医疗费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获得3万元理赔金,显然缺乏合法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也避免了当事人因意外事件不当获利。张东在医疗费已获全额支付的情况下,仍持有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医疗理赔金,无疑背离了“任何人不得从损害中不当获益”的法理精神,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快运公司请求返还该笔款项,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法院予以支持。
而意外伤残保险金其本质是对伤残后果的补偿,与医疗费分属不同范畴,前者是对身体伤残的慰藉,后者是对医疗支出的填补。快运公司要求从伤残保险金中返还医疗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对劳动者伤残损失的合理弥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东向快运公司返还医疗费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工伤保险为何既是法理规定的底线,也是情理之中的守护?
工伤保险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生命安全线”,这条底线不容动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是用人单位可随意选择的弹性事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在遭遇意外时能否获得有尊严的救治与康复,更维系着无数家庭在风雨中的安危冷暖。商业保险虽能为职工增添一份保障,但绝不能成为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这既是法律划定的刚性红线,更是社会对“劳有所得、伤有所护”的朴素期待。
2.在双重赔偿机制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实现对工伤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司法公平原则的平衡?
法律从不是冰冷的条文,它既保障劳动者权益,也严守公平底线。允许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双重赔付,然而医疗费作为实际支出,若劳动者未承担任何费用却获取重复理赔,此类“不当得利”既违背法律精神,也损害社会公平的根基。伤残赔偿是对劳动者身心创伤的特殊补偿,这份保障应完整归属于劳动者。身体的伤痛难以消弭,伤残保险金是其未来生活的重要依托,这正是法律给予受伤劳动者的温暖守护。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如何权责范畴内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意图与规范边界?对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是“保命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周全保障。同时也要明白商业保险的额外赔付中,哪些是弥补自身损失的应得之物,哪些因未实际支出而需返还,避免因误解陷入权益纠纷。对用人单位而言,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彰显人文关怀的善举,但切勿因此忽视法定责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既是对职工的负责,也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安全阀”。若垫付了医疗费,对于劳动者获得的对应商业医疗理赔金,可依法主张返还,既不纵容不当得利,也不让自身合法支出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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