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她的六个子女
签了一份《房屋弃权协议》
由其中一子女负责照顾母亲并获得房屋
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
但母亲去世后
其他子女对这个协议有异议
闹上了法院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签订《房屋弃权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而引发争议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女士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陈大、陈二、陈三、陈四、陈五、陈六。2019 年 7 月,张女士与六名子女共同签订《房屋弃权协议》,约定将张女士名下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及相关证件转给陈二,其他子女放弃房产继承权,由陈二负责照顾张女士至百年归老,违约方需向遵守合同方每人支付 32 万元违约金。
2022 年张女士离世后,五名子女对《房屋弃权协议》提出异议,认为协议签订时张女士仍在世,继承尚未开始,陈二当时无继承权,不存在权利放弃的前提。五人表示张女士生前未留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若陈二要取得房屋,需按相应份额补偿其他人,因此拒不配合房屋继承、过户事宜。陈二遂将五人起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赔偿违约金。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时以遗嘱继承纠纷作为案由,争议在于《房屋弃权协议》是否属于遗嘱及其效力问题。
本案中协议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其性质和效力需结合该法及当时法律规定判断。本案的协议为打印形式,张女士的各继承人即本案当事人签字确认,再由张女士按指印,无旁证人员。是继承人在张女士在世时就其去世后遗产分配及继承权放弃的约定,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形式、内容规定不符,不属于遗嘱,应归类为无名合同。
对于该协议的效力问题,五名被告则以协议中“由陈二为母亲养老送终”为条件放弃继承权,实质是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的法定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现行民法典,都确定该行为无效。
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张女士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本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案由更正为法定继承纠纷。结合张女士离世时间,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
经查,张女士购置房屋时原告陈二和被告陈四、陈五亦有出资,原告陈二还对陈四搬离案涉房屋进行了补偿。自2017年起,原告陈二便与张女士同住案涉房屋,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各被告在签订案涉协议后也基本上未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同时,陈大、陈五、陈六在本案诉讼中均放弃案涉房屋产权。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法院判定房屋由陈二单独继承。
综上,法院支持陈二要求案涉遗产归其所有的请求,驳回其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明确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免除。案涉协议中“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条款,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各方自愿签订,也视为无效。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同时,继承权利的行使需以继承开始为前提。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权尚未产生,此时约定“放弃继承权”缺乏法律基础。因此,这类提前对遗产分配作出的约定,不能视为有效遗嘱或继承权处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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