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居住密度的增加
邻里间的相处之道面临新考验
一道为自家带来明亮温暖的玻璃阳光
反射到邻居家中却变得刺眼难耐
便利与困扰的边界该如何界定?
近日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阳台玻璃反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莫某、邓某与被告苏某系同一住宅小区内相邻楼栋的住户。被告用玻璃将自家阳台进行了封闭。每年夏季6月至9月期间,在下午5时至7时左右,太阳光经被告阳台玻璃反射后,会照射入原告住宅内部。原告认为此光线导致其家中长时间处于刺眼炫目的状态,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后原告因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封闭阳台虽系对自有不动产的合理使用,但依据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质证,被告家阳台玻璃所产生的反射光肉眼可见比较强烈,对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封闭阳台确有其生活便利之需,若判令其拆除玻璃结构,将导致被告承担过高成本,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公平保护。
在充分衡量侵权行为程度、妨害后果与防治成本的基础上,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阳台玻璃采取贴反光膜等有效措施,防止反射光对原告住宅造成影响;
二、被告苏某赔偿原告莫某、邓某为避免光线影响而购置遮光窗帘的费用137.12元。
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日常生活中,相邻方之间轻微的相互影响属于正常容忍范围,但如本案中反射光已严重干扰原告正常居住生活,则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案中,原、被告对玻璃反射光射入原告家中的事实均无异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反射光强度已构成对原告住宅安宁与生活品质的侵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既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也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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