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现在在民政局,带着您给的民事调解书来办离婚证,可工作人员说办不了,这是为啥呀?”
最近,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明明拿到了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却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今天咱们就借着这个案子,聊聊背后的法律门道。
2008年,周某经人介绍与蒙某相恋,同年3月3日在马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在2009年11月、2011年6月生下长女蒙某艳、次女蒙某欣。
可日子过着过着,两人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23年起更是开始分居,期间未有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5年6月,周某向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便组织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就此审结。
为啥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不能换离婚证?
关键要分清“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的本质区别,这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说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而民事调解书,就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法原则达成协议,法院据此制作的法律文书。
离婚证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专门证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凭证。两者的核心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性质不同:民事调解书属于司法裁判文书,离婚证属于行政确认凭证;
二是适用场合不同:民事调解书对应“诉讼离婚”,是一种司法解决方式;离婚证对应“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的手续;
法律效力不同:两者都能解除婚姻关系,但民事调解书还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是离婚证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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