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注册个账号吧!”
“刷个脸就送网红小风扇。”
“扫码支持创业,送你个充电宝!”
“扫码进群领福利,鸡蛋免费送!”
这样的场景,你是否觉得似曾相识?在商场门口、乡镇集市、街头巷尾,总能看到这类“地推送礼”的摊位。你以为自己薅到了羊毛,殊不知,从扫码的那一刻起,你的个人信息就已经悄悄落入了他人之手。
更可怕的是,这场骗局的受害者,可能不仅仅是扫码领奖的你,还有那些被你随手拉进群的亲朋好友。看似“送福利”,实则“送信息”。一起来看看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至8月,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邀约从事“地推引流”业务。经过上家教学“指导”,二人先后在广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宾阳县、宜州市等地的乡镇集市,以公司搞活动送礼品为幌子摆地摊吸引群众参与,假借帮群众操作手机参与活动之机,趁人不备,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聊,供后台人员利用上述信息注册QQ、淘宝、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并将注册成功的账号出售牟利。
作案期间,二人先后更换上家,还邀约他人发展成为其下家参与犯罪,由覃某强统一汇总报送下家“业绩”并与上家结算、向下家分发好处费。
经查,覃某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上家好处费共计103534.13元,雷某香通过支付宝收取好处费800余元,二人扣除支付给下家的好处费后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23年9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上级下发案件线索依法传唤覃某强、雷某香接受讯问,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覃某强、雷某香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结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二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雷某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少人疑惑,此类地推获取信息的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答案在于,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定情节,即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本案中,覃某强、雷某香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达4万余元,远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二被告人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难逃刑责。
当下,部分不法分子盯上乡镇集市等场所,采用“免费送礼品”“扫码领福利”等贴近日常生活的隐蔽手段作案。公民个人信息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原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上游犯罪,此类信息被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账号后,极易被电诈分子利用,实施引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权益。
大家切莫心存侥幸,以为“地推引流”是赚钱捷径,莫因贪利而实施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我们面对街头巷尾各类“送礼品”等地推活动,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让陌生人随意操作自己的手机,切莫泄露手机号码、验证码等重要个人信息,避免因小失大,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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