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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未成年时借款,成年后被诉!年少欠的债,终究要自己扛

2026-04-10

借款人借款时未成年,

被起诉时已成年,

这笔欠款究竟该“子债父偿”

还是“自己扛”?

  来看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自称“张某某”的陆某。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陆某一直用这个假名字与陈某交往。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陆某以各种理由频频向陈某借钱。陈某出于信任,先后通过微信给陆某累计转账8350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年6月,陆某终于向陈某坦白自己并不叫“张某某”,之前一直在冒用他人身份。他口头承诺会偿还借款,可陈某左等右等,催了一遍又一遍,这钱就是不见踪影。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陆某连同他的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状中,陆某承认了全部借款事实,并称自己刚刚参加工作,月薪3000元,希望法院能准许他分期付款。而陆某的父母则自始至终没有露面,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另查明

被告陆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尚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到本案受理后,他才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证明借贷事实,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实名信息、完整的转账记录、借款聊天记录、陆某承认欺骗及承诺还款的相关证据以及后续的催款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本案借款行为的效力问题,陆某向陈某借款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8350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该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陆某的父母当时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陈某与陆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陆某在实施借款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但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陆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陆某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取得人,应当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财产返还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陆某父母的责任问题,由于陆某的父母对案涉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且陆某在诉讼时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其父母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陆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8350元。





法官说法

年满18周岁,不仅意味着拥有了完整的民事权利,更要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为自己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陆某虽然因为借款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他不能因此逃避因无效行为取得财产应予返还的法定义务。如今他已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这笔欠款理应由他自己偿还。


“子债”不一定“父偿”。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借款既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且子女在诉讼过程中已成年并具备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父母就无需替子女承担还款责任。


线上经济往来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人、事、款”对应关系的电子记录,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聊天中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还款承诺,妥善保管对方实名信息。本案中,陈某虽未持有书面借条,但凭借微信实名信息、转账记录及对方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等聊天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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