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买家收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卖家申请退款,却在退款成功后拒不退货,甚至发送虚假快递单号试图规避退货义务。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家向卖家支付货款2250元及运费39元。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2022年8月31日,蒋某通过某平台将自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2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外地的莫某某。本以为是一次普通的二手交易,没想到演变成一场“钱货两空”的闹剧。
同年9月2日,莫某某签收后,以电脑存在外观破损、屏幕有亮斑、开机异常等质量问题为由,向蒋某申请退款。蒋某同意退款,并于当日将2250元货款全额退还莫某某。
为促成退货顺利进行,蒋某还主动向莫某某支付了39元快递费。然而,莫某某收费后,没有将电脑退回,反而向蒋某发送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企图制造已经退货的假象。此后,莫某某对蒋某的多次催问置之不理。
蒋某认为莫某某的行为不仅导致自己钱货两空,还白白损失了运费,遂将其诉至八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某退还货款2250元,并承担运费。
“我不是不想退货,实在是商品本身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根本不值2250元,市场价值也就230元。”莫某某辩称,蒋某在出售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他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之沟通,之所以迟迟未退货,是因为出差等客观原因,并非出于恶意。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蒋某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运费理应由蒋某承担,他仅同意支付230元
八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莫某某之间通过某平台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莫某某在收货后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予以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即蒋某退还货款,莫某某退还货物。
蒋某已将2250元货款全额退还,并支付了39元快递费,履行了退款义务。而莫某某在收到退款及快递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货物,其行为已违反诚信原则,应当赔偿由此给蒋某造成的损失。鉴于案涉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蒋某主张按照双方最初约定的交易价格2250元进行赔偿,合理有据。莫某某辩称的商品价值仅230元,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八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莫某某向蒋某支付2289元(含货款2250元及运费39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数字经济与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时代,买家在享受购物便捷的同时,也应恪守诚信原则。该案中,买家利用平台交易规则,在申请退款并收到退款后,不仅不履行退货义务,还发送虚假快递单号试图规避退货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损害了卖家的合法权益,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在认定卖家损失时,不能因买家单方面声称商品“不值钱”而简单采信。在买家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且货物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双方最初达成的交易价格认定损失,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也是对恶意违约行为的有力惩戒,对于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构建诚信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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