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衡说法
首页 > 先衡说法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3000元买回家的宠物4天即病亡,这钱还要付吗?

2026-06-08

一只宠物犬售出短短4天便因感染病毒死亡,卖家能否主张全额收取货款?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病亡犬只存在质量瑕疵,判决买家无需付款。


01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0日,贵港市的张某从李某处购入两只幼犬用于转售,双方约定两只幼犬的售价分别为2000元、3000元。随后,张某将这两只幼犬转售给案外人陈某。

7月24日,陈某告诉张某,售价3000元的幼犬被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易过程中,案外人陈某共计向张某支付货款2480元(含运费400元),张某向李某支付货款1000元。因售价3000元的幼犬死亡,案外人陈某未向张某结清剩余货款,张某亦未向李某支付余款。

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将张某诉至港北区法院,以张某曾同意支付3500元了结本次交易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约定的货款。




02

法院审理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向李某采购两只幼犬后转售牟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李某负有向买受人张某交付健康、无疫病、符合质量标准犬只的法定义务。

经查,案涉售价3000元的幼犬在交付后4天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并死亡。据专业诊疗标准,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为7至14天,发病后致死率较高,案涉犬只短期内发病死亡可推定疫病系在售出前感染。庭审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犬只售前完成检疫、无潜在致病疫病,亦无法证明犬只患病死亡系案外人陈某饲养不当导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该犬只存在质量瑕疵,李某主张该犬只对应货款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另外一只售价2000元的犬只,因交付后无疫病、质量合格,张某应足额支付对应货款。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张某尚欠货款1000元。张某逾期未结清货款,造成李某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李某所称双方已达成3500元了结纠纷的约定,经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表示以收到案外人陈某支付的货款为前提,并未确认需给付3500元。李某交付瑕疵犬只致使合同目的部分落空,仍要求张某全额付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合格犬只的剩余货款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现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提醒


宠物属于活体特殊商品,健康状况直接决定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区别于普通的货物买卖,买卖双方均应恪守法律规定与交易诚信,规范交易流程。

对于卖家而言,出售宠物前必须严格履行检疫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出售动物前,卖主应当依法申报检疫,取得合法检疫合格证明,杜绝售卖带病的问题动物。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购宠物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主体,主动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凭证,不要购买无合法手续、无法溯源的宠物。接收宠物后,需持续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症状,立即送医治疗,并保留好病历、诊断报告、缴费票据等证据,既能避免损失扩大,也为后续维权留存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律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B区4号楼25层2501号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客服:19163930723

        覃律师:17607719016(微信同号)

        陈律师:18977259951(微信同号)

© 2026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桂ICP备2023015389号-1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