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覃丽华律师代理的何某等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取得全面胜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6)桂71民特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撤裁申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何某等三人与买方Z某、居间方广西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Z某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6年4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Z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Z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随后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有二:
其一,Z某主张我方当事人隐瞒了此前另一仲裁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书,该裁决曾认定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属于“我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其二,Z某认为案涉裁决与此前裁决就同一合同效力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面对对方来势汆汆的撤裁申请,覃丽华律师接受何某等三人委托,全力应诉答辩。
覃丽华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制定了清晰有力的答辩策略:
第一,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覃律师指出,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六项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双方对仲裁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参加庭审,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一法定撤裁事由。
第二,准确区分法律关系是关键。针对对方“同一合同、相反认定”的主张,覃律师敏锐地指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仲裁庭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严格区分审查,而非仅凭合同名称笼统定性,裁决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程序合法。
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包含多种法律关系,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独立审查。“合同名称”与“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画等号——这一区分策略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全面采纳了覃丽华律师的答辩意见:
关于“隐瞒证据”问题——法院查明,何某等三人已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此前案件的裁决书,且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了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Z某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提交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交。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本案裁决仅涉及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不特定多数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无关,不能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严格限于法定情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庭的实体裁判。
覃丽华律师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对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被申请人可针对其证据和理由逐一反驳
须同时满足“主要证据”“仅为对方掌握”“已要求提交但未提交”三项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虽主张隐瞒,但实际上相关证据已提交至仲裁庭。
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裁决,不构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同一合同项下可能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准确识别并区分法律关系,是赢得仲裁与诉讼的基础。
南宁市第二十六中法律顾问
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人寿财险法律顾问
《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问政代表
北海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南宁市律师协会文体委员会委员
覃丽华律师投身法律行业多年,主要聚焦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攻坚,曾任多家企业、机关单位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参加南宁电视台《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在法律行业中始终保持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赴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进行网络犯罪专题学习及其他课题研修。
在执业期间,覃丽华律师深度参与并成功办结了一系列极具挑战性的复杂案件。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全力以赴,从前期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到庭审中逻辑严密的论证辩护,再到结案后的复盘总结,覃丽华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战经验,始终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每一位客户量身定制精准、高效、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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