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六万余元现场选购整套红木家具,却因沙发色差要求全额退款?天然木材色差算不算质量问题?消费者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2月,魏某到广西某红木公司的家居展示中心选购家具,经现场查验实物后,选定沙发、电视柜、餐桌及餐椅整套家具,双方以《定(送)货单》确认交易,约定沙发、电视柜材质为大果紫檀,餐桌材质为南美白酸枝,总价68600元,当年4月底交货。当日,魏某全额支付货款。
选购过程中,魏某已发现沙发表面存在深色斑块,商家告知为老木料天然色差,属红木正常现象。后续魏某因家人对沙发色差不满,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双方就打磨修复、单独退沙发、拆分定价等方案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纠纷期间,某红木公司将沙发返厂完成色差修复,按约定备齐全部货物并多次催告提货,均被魏某拒绝。
2025年4月,魏某发函正式拒绝接收整套家具,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红木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魏某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案涉家具。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沙发色差是否构成足以解除合同的质量瑕疵。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魏某主张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经查,魏某选购时已现场查看实物,在知晓沙发存在色差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交易、支付全款,不存在被虚假宣传误导的情形。诉讼过程中,案涉沙发已完成色差修复,魏某明确表示不申请质量司法鉴定,也未能提交权威检测证据证明该色差违反国家家具质量标准、构成产品质量缺陷。
同时,红木为天然木材,存在一定色差属于行业普遍认知,案涉色差主要影响外观观感,对家具核心使用功能无实质性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纠纷发生后,某红木公司已主动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尽到了售后协商义务。因此,魏某要求解除整套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家具买卖合同,判决生效后完成交付与收货。
红木家具依托天然木材制作,受取材部位、生长环境等影响,存在一定纹理、颜色差异属于正常物理属性,并非当然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选购贵重实木家具时,建议在自然光线下仔细查验外观与工艺,充分了解木材特性后再签约付款,避免因事前查验疏忽引发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事交易应当恪守契约精神。消费者不能仅因个人喜好变化、家庭成员意见分歧,就单方要求解除已生效的合同。若认为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固定原始证据,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鉴定,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也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产品天然特性提前作出清晰说明,主动减少消费争议。
声明: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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