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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父亲失联办不了出生证?母亲起诉医院,法院这样判......

2026-10-08

张女士在医院分娩一个男婴,入院手续中登记的男婴父亲却从未现身。张女士既联系不上对方,也拿不出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因此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为了孩子的户籍申报、免疫接种等权利有保障,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为孩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判决。






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受阻

从外地到柳州发展的张女士刚过而立之年,于2025年2月21日在柳州一家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张女士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将男友竺先生的名字填报为新生儿父亲。

张女士为儿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告诉医院工作人员,竺先生自孩子出生后便处于失联状态,她通过所有途径都无法与他联系上,也无法出示他的有效身份证件。

张女士请求医院依据“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规定,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而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她在入院登记中含有竺先生的相关信息,现在申领无父亲信息的出生证明,将被视为“变更或删除”信息,依法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果想登记该信息,需要竺先生持身份证明到场办理。

这两项要求都以竺先生的配合为前提,然而张女士根本找不到竺先生,导致张女士的儿子一直无法取得法定出生证明,孩子的户籍申报、免疫接种等权利受到严重阻碍。

2025年12月4日,张女士向医院递交“关于请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收到材料后答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第16条的规定,因张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竺先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无法为其孩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状告医院要求办证

“医院把‘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错误归类为‘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设置一项以失联人员配合为前提,客观上无法实现的办理条件,实质是拒绝履行法定签发职责。”张女士认为,她入院时单方填写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即竺先生到场核实确认,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对父亲身份的正式认定。

为了让儿子能及时获得法定身份证明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后续基本公民权利的实现,张女士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为儿子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中父亲信息栏依规定填写为“/”。

医院辩称,张女士建卡产检、住院分娩填写婴儿记录时,均提供了新生儿父亲的信息。张女士申请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柳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审批表和本人出具的申请书上也都提供了新生儿父亲的身份信息。张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人员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或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在张女士已经提供了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审验一致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张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院方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女士在产检及入院住院时填写了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但该填写的信息均为张女士自行填写,在张女士为新生儿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竺先生”从未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他就是张女士分娩男婴的父亲。

仅凭张女士的填写及陈述,无法确定新生儿父亲。在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张女士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属于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现在张女士已向医院提供书面声明,按照上述文件,医院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拒绝张女士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请求,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医院为张女士之子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后说法

该案纠纷产生的起因是张女士在产检及入院住院时新生儿的父亲一栏填写了竺先生的信息,但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无法找到竺先生,未能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给医院审验留存,因此医院不予发证。

这种情况下更符合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若医院仍机械要求张女士按照删除变更父亲信息的程序提供新生儿父亲必须参与配合方能提交的材料,实际上是阻断了该情形下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途径,必将使新生儿陷入权利无法获得救济的境地。

医院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在确已查明新生儿父亲拒绝配合或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从新生儿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客观事实,积极为在该院出生的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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