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借张银行卡给朋友“走个账”、帮忙取个现、扫脸转账赚点辛苦费——很多人在被警方传唤时才知道,自己可能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年来这个罪名跃升为案件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本罪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上游犯罪也由过去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为主。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此前的法释〔2015〕11号、法释〔2021〕8号,对“明知”认定、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数额门槛作出重大调整。本文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法释〔2025〕13号为核心依据,并结合“两高一部”2025年《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从罪名概述、犯罪构成、辩护方向、争议焦点、量刑辩护五个维度展开分析,文末附上挑选刑事辩护律师的实用建议。
一、罪名概述: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本罪有两档法定刑:基本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档(“情节严重”)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追查、追缴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而非财产所有权本身。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它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法释〔2025〕13号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发案情况上,本罪的典型形态已经从传统的“收赃”“销赃”演变为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资金链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这意味着出租、出借银行卡并配合转账“刷脸”、为他人“跑分”返现、用虚拟货币帮忙“过桥”、协助取现套现,都可能落入本罪的射程。广西沿边沿海、与东盟接壤,跨境资金结算、边境贸易中的代收代付场景复杂,涉“两卡”与跨境转账类案件尤其多发。
二、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逐一拆解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法释〔2025〕13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实施本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大量被告人属于被招募的“卡农”“车手”“取款手”,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其责任轻重取决于参与深度与获利情况。
(二)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核心要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罪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和被害人身份,只要求认识到财物来源于犯罪即可;但对链条末端、“被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套现”的人员,最高法刑四庭负责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表示,这类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认定本罪要特别慎重。这正是新司法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的要害所在。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正因为保护对象是司法秩序而非财产权,本罪处罚的是“赃款洗白”行为本身,被害人的损失能否追回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数额认定上,《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三点值得辩护时重点关注:其一,掩饰、隐瞒的数额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而非事后追诉时的估值;其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其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反过来,已被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应重复追诉。
三、辩护方向:律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能做什么
(一)出罪辩护
1. 打“明知”这一核心要件。这是本罪最有力的辩点。要逐项审查:行为人与上游行为人的关系(是否素不相识、是否临时帮忙)、资金账户异常程度(本人账户常态使用还是频繁快进快出)、有无收取明显不成比例的高额报酬、有无获知资金性质的聊天记录、有无事后回避调查的行为。仅有银行卡流水异常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应推定明知。
2. 此罪与彼罪之辩:拉回帮信罪或彻底脱罪。法发〔2025〕12号第7条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与本罪。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三年,低于本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加重档。对仅提供银行卡、不参与后续转账操作的,应争取认定为帮信罪甚至不起诉。
3. 否定上游犯罪事实。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若所谓“上游”并未查证属实、资金性质不能证明来源于犯罪,或者账户流入资金中涉嫌犯罪金额未达相关犯罪认定标准,则本罪无所依附。
4. 切割事前通谋。《解释》第七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反过来说,没有事前通谋、仅事后收赃或转账的,绝不能拔高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5. 数额未达处罚限度的,结合《解释》第三条综合性入罪标准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撤案、不起诉。
(二)罪轻辩护
6. 争取从犯认定:受指使、受雇佣,仅按指令操作的“车手”“卡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核减涉案数额:剔除重复计算、已受行政处罚的部分、权属不清或与上游犯罪无关联的流水,以及不应计入本罪的本人合法资金;
8. 利用《解释》第四条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是本次新增条款,专门为不够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赃挽损的行为人开辟从宽通道;
9.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有具体被害人的财产类上游犯罪中尤其重要);
10. 主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三)程序辩护
重点审查三类程序问题:一是资金流水证据的合法性,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是否依法调取、有无完整提取清单;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已被公安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再作为未受处罚的数额累计计入犯罪;三是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本罪大量被告人为从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应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对2025年8月26日前后跨越新旧司法解释的案件,要注意定罪量刑标准的先后参照:行为时在新解释施行前的,若适用新解释更有利于被告人,应争取有利溯及。
四、争议焦点:实务中最容易“打架”的五个问题
11. 入罪究竟还有没有“数额门槛”。这是本次解释的最大变化。《解释》第三条采取综合性认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并未沿用过去“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固定数额线。据此,数额较小但与上游关联紧密、情节恶劣的可以定罪;数额较大但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也可以不起诉或免罚。数额因此从“唯一标准”降格为“考量因素之一”,数额辩护必须转向“危害性综合评价”的论证。
12. “情节严重”的门槛大幅提高且分档。旧标准下掩饰隐瞒数额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情节严重”,新解释按上游犯罪类型分为两档: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如诈骗、盗窃等),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还特别要求:“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这一条是刑期辩护的重大抓手——注意,必须是数额与情节“双达标”,单看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并不必然升档。
13. 帮信罪与本罪的界限。这也是2025年两份新文件共同试图解决的问题。主流把握方式是: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通道(如单纯出租、出售银行卡)的,偏向帮信罪;明知资金已是犯罪所得而事后帮助转移、套现、取现的,才定本罪。两相较之,本罪重于帮信罪,因此“能否打回帮信罪”往往是量刑能否降档的关键。
14. 事前通谋与事后掩饰的区分。《解释》第七条明确,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的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打赏兼职”“先给卡后分钱”型案件中,是否有事前通谋、是否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决定了是轻罪还是诈骗等重罪的共犯——法发〔2025〕12号第8条对“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共同犯罪处罚也作了呼应。
15.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收购赃物、朋友合伙跑分,究竟是自然人共同犯罪还是单位行为,关系到责任主体、罚金承担与责任人范围。《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五、刑期辩护思路:守住三年以下,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一)量刑的基本框架
本罪两档法定刑: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现实分界线,就是能否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一旦跨过加重档,缓刑基本无望。因此本罪的量刑辩护本质上是“守档之战”。
(二)守档的四条路径
16. 数额之辩:把涉案数额压到五十万元以下(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类犯罪时为五百万元以下)。重点剔除累计计算中的重复部分、与上游犯罪无法关联的资金、另有合法来源的资金;
17. 情节之辩:《解释》第五条要求“数额+情节”双达标,即使数额越过五十万元,若能论证不属于多次实施、不明知系特定款物、已积极配合追缴、造成的损失低于二十五万元,仍可否定“情节严重”;
18. 上游犯罪之辩:若上游犯罪尚在侦查、定性未明,或上游犯罪本身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可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三款主张与本罪保持量刑均衡,避免下游重于上游的倒挂现象;
19. 身份之辩:争取从犯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共同犯罪规定减轻处罚,把宣告刑拉回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
(三)缓刑的争取
本罪被告人多为链条末端人员,主观恶性不深,缓刑适用空间相对可观。实务中的成功要素是: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有被害人的争取谅解)、具备坦白或自首情节、初犯偶犯、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监管条件。参照《解释》第四条把握的最新导向,积极配合追缴、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对在校学生、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尤其重要。
(四)分层次辩护策略
20. 第一层:明知证据不足、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的,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撤案;
21. 第二层:罪名之辩——由本罪退回帮信罪,或排除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22. 第三层:守档之辩——核减数额、否定“情节严重”,牢牢守住三年以下量刑档;
23. 第四层:从宽之辩——用好《解释》第四条的法定与酌定从宽情形,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锁定最低刑期,同步争取缓刑、拘役、管制乃至单处罚金。
时间提示:此类案件多为批量打击的“串案”,到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即形成第一份讯问笔录。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重点是在黄金37天内完成三件事:会见厘清当事人对资金性质的真实认知与参与环节;向办案机关提交不构成“明知”或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书面法律意见;指导当事人在笔录中如实区分“知道可能来路不正”与“明知是犯罪所得”,避免因表述失当被拔高认定。
六、如何选择刑事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六条建议
24. 看专业方向。刑事辩护高度依赖经验积累,优先选择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涉“两卡”、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的律师,而不是“什么都接”的万金油律师。
25. 看对新规的熟悉程度。2025年以来法释〔2025〕13号、法发〔2025〕12号相继施行,“情节严重”标准和两罪界限均已重构。律师若仍沿用旧口径分析,很可能错判刑期档次。
26. 看办案思路。靠谱的律师在首次会见后就能给出阶段性方案:本案的明知能否打掉、数额能核减多少、能否守住三年以下、最好与最坏结果分别是什么。
27. 看介入时间。批捕程序(黄金37天)是此类案件责任分流的第一道关口,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提请批捕前提交不批捕意见。
28. 看团队的数据核查能力。掩隐案件胜负手在流水核对,要看律师是否愿意逐笔比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与指控数额,是否亲自核对退赃账户与扣押清单。
29. 看收费透明度。委托合同应写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与办案阶段,警惕任何“打包票”“保证取保”“认识关系”的话术——这类承诺既违反执业纪律,也往往暗藏风险。
七、关于我们: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陈君律师团队
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团队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办理过大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帮信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罪名案件,熟悉广西本地司法机关的办案尺度与裁判倾向。
我们的办案理念是:把每一个案件当成“辩点工程”来做——从会见、阅卷、银行流水逐笔核对、明知证据拆解、数额核减到量刑协商全流程标准化作业,以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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