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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说法 | “掩隐罪”,到底多少钱才够罪?

2026-11-06

编 者 按

“帮老乡取个快递,判了一年半。”

2024年,笔者参与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两次受同乡指使,在东莞的酒店、南宁的快递点代领装有黄金的包裹,涉案14.4万余元,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不是判了多久,而是两个被彻底改写的问题:多少钱才算够罪?多少钱才会升档?

2025年8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删除了固定的数额门槛,“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从十万元提到了五十万元。

更关键的是,最高法刑四庭撰写的《理解与适用》给出了一条可操作的参考线:单纯以数额定罪时,可考虑按上游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三倍来掌握。以广西为例,诈骗罪“数额较大”是三千元,三倍就是九千元。

本文把入罪、升档、辩护三件事,一次讲清楚。

壹 / 罪名概述:一个正在被改写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的规范依据,在过去十年里经历了两次重要变动。2015年解释设置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固定数额门槛;2021年的修正决定删除了这一数额标准,改为综合判断;2025年8月,“两高”发布新解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把2015年解释中剩余的四项具体入罪标准也一并删除,从而确立了彻底的综合性入罪标准。

之所以反复修改,是因为这个罪的“上游”太杂。上游犯罪可以是盗窃,也可以是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采矿,而各罪的入罪门槛相差几十倍:盗窃一千余元即可入罪,职务侵占三万元才入罪,非法采矿则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同样是一万元的赃物,来自盗窃就是犯罪,来自职务侵占却连上游都不构成犯罪——如果下游统一按一个固定数额入罪,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失衡。

与此同时,上游犯罪的结构也变了。“两高”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上游犯罪由过去的以盗窃为主,转变为以诈骗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为主。行为形态从传统的收赃销赃,扩展为提供银行卡、跑分转账、取现、代收代付、代领快递、代购黄金、虚拟货币兑换等。

贰 /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逐一拆解

(一)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务中被告人多为文化程度不高、无稳定职业的年轻人,但这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不懂法”不是免责事由,只在量刑阶段作为酌定因素。

(二)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要求明知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新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时应综合考察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财物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不是拟制。推定的基础是客观事实,因而允许以合理解释反驳。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主战场:报酬是否异常、交接方式是否刻意规避、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是否被告知“不要问、不要看”——每一个细节都在为“明知”或“不明知”提供注脚。

本案中,被告人两次受同乡指使前往异地取件,包裹内是价值数万元至近十万元的黄金,取件地点是酒店大堂和快递网点而非本人住所,第一次取件后即将原物转交他人,第二次变卖得款四万五千元,这些事实共同支撑了“应当知道”的推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活动,同时妨害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挽回。因此,退赃退赔不仅是量刑情节,往往也是判断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新解释第一条把“其他方法”解释为“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并列了居间介绍、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转账结算、跨境转移资产等形态。这一表述是开放的,也是辩护中需要着力限缩的地方——“任何足以”不等于“任何参与”。

实务中最常见的四类行为:

01  代收代付与取现:提供账户接收、拆分、转移资金,或代为到柜台、ATM取现。目前发案量最大。

02  代领快递、物流转移:利用物流“人货分离”的特性,由第三人签收、代领后转交上家。本案即属此类。

03  提供资金账户、跑分转账:出租、出借银行卡与支付账户,或组织“跑分”。此类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4  居间介绍、收购与代销:为赃物找买家、撮合交易,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代销。收购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常是推定明知的直接依据。

叁 / 入罪标准:删掉数额门槛之后,多少钱才够罪

这是新解释最容易被误读的部分。很多人看到“删除数额标准”就以为“没有标准了”,另一部分人则以为“只要有掩隐行为就一律构罪”。这两种理解都是错的。

(一)删除的是固定数额,不是入罪门槛

最高法刑四庭在《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删除了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固定标准,本罪仍有实质性入罪门槛,并非只要实施掩隐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对于未达门槛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实现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既不能把数额较小、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因为“没有明确数额”就对本应定罪的行为不予入罪。

(二)核心参考线:上游入罪标准的三倍

在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单纯以数额定罪的情况下,《理解与适用》给出的思路是:以上游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三倍,作为掩隐罪的入罪参考标准。

这条规则并非凭空而来。2015年解释之所以把入罪线定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正是因为在当时占比最大的盗窃罪(入罪线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基础上,按三倍设置了下游标准。新解释删除了数字,但保留了这一思路。

以广西为例: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地方标准为三千元,三倍即九千元。也就是说,在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况下,掩饰、隐瞒诈骗所得约九千元,是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入罪参考点。若是上游为盗窃(广西标准一千五百元),三倍即四千五百元;若上游为职务侵占(三万元),三倍即九万元。

需要强调:这只是“参考标准”,不是法定标准。数额达不到,但上游性质恶劣、行为与上游关联紧密、社会危害突出的,仍可依情节定罪;数额达到了,但处于链条末端、关联松散、获利极少的,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三条实操参考线

01  数额线:上游入罪标准×3。广西诈骗案中约九千元,盗窃案中约四千五百元。适用于情节一般的普通案件。

02  情节线:数额未达上述标准,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掩隐行为与上游关联紧密、严重妨害查处的,可以依情节定罪。例如明知是抢劫所得的手机、首饰仍帮助窝藏转移。

03  限缩线:数额虽已达到甚至较高,但行为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与上游关联松散、仅提供本人银行卡、获利较少的(如“卡农”),应考虑限缩刑事打击面,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理解与适用》还特别提示:其他司法解释对特殊领域另有规定的,与综合性入罪标准并不冲突。例如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转移、收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仍按原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回到本案

本案涉案14.4万余元,上游为网络刷单诈骗。无论按哪一条参考线衡量,都已远超入罪门槛,且不存在关联松散、末端参与的限缩空间——被告人系受同乡直接指使、两次专程异地取件、第二次还邀约他人同行并支付好处费,行为主动性明显。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从一开始就不应放在“够不够罪”上,而应放在数额核减与量刑档次上。

肆 / 辩护方向: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做什么

(一)出罪辩护

1. 攻击“明知”。受雇跑腿、代领包裹、帮忙转账等辅助角色,是否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审查重点是同案犯指认与本人供述能否印证、报酬是否异常、有无被明确告知财物来源。

2. 攻击上游犯罪的成立。新解释第十条明确,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不影响本罪认定。反过来看,若上游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财物并非犯罪所得,本罪即失去基础。

3. 罪名之辩——与帮信罪的界分。两罪法定刑差距明显,是“两卡”案件的核心辩点。区分关键在于明知的内容与介入的时点,详见下文。

4. 用足新解释第四条的出罪通道。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或者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 审查证据链条。电子数据、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监控视频与讯问笔录的印证关系是重点。手机提取笔录是否记载过程、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辨认是否个别进行、监控时间轴能否与供述对应,都可能成为突破口。

(二)罪轻辩护

6. 逐笔核减犯罪数额。只有查证属实、计算合法的金额才能计入。多笔事实要逐笔核对时间、地点、物品、资金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存疑部分依法剔除。

7. 守住“情节严重”这条线。这是新解释施行后最有价值的辩点,详见下一节。

8. 辨明退缴款项的性质。本案中,被告人向检察院退缴的一万元,因上游被害人购买黄金所用资金本身来源于诈骗款,最终被认定为诈骗赃款予以没收,而非退赔给被害人。退赃退赔不仅要选对对象,还要辨明性质——款项可能被作为赃款没收,虽仍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却未必能换来谅解。

9. 用足从宽情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获利较少,一个都不能漏。链条末端参与者的实际获利与涉案数额往往严重不成比例,这一落差应在量刑意见中充分说明。

(三)程序辩护

10. 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指定场所外讯问、疲劳审讯、笔录代签;发现问题的,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1. 审查辨认程序与到案经过。辨认是否个别进行、有无混杂辨认;是被抓获还是主动投案,直接关系自首的认定。本案被告人系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自首已无空间,只能争取坦白。

12. 审查速裁程序适用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否自愿、值班律师是否实质提供帮助、量刑建议是否经过协商,均影响从宽幅度。

伍 / 争议焦点:实务中最容易“打架”的五个问题

1. “明知”的推定能否被推翻? 司法实践普遍承认“应当知道”的推定,但推定不是结论。行为人对异常报酬、异常交接方式、使用他人账户等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否定明知;反之,仅以“我不知道是赃物”的空泛辩解,不足以推翻客观事实形成的推定。辩护要做的是提供“另一种合理可能”,而不是要求控方证明行为人内心确信。

2. 掩隐罪与帮信罪如何界分? 这是“两卡”案件最集中的争点。实务中通常看三个维度:一是明知内容,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还是明知财物已是犯罪所得;二是介入时点,是在上游既遂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还是在既遂后帮助转移赃款;三是参与程度,是仅提供账户,还是参与转账、取现、拆分、交接。行为跨越两个阶段的,还可能涉及从一重处断。

3. 事前通谋与事中帮助的界限在哪? 新解释第七条明确,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是否“事前通谋”,往往取决于聊天记录、约定分工与报酬方式。一旦被认定为共犯,法定刑将随上游犯罪大幅上升——这是此类案件最需要严防的升格风险。

4. “黑吃黑”如何定性? 新解释第八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难点在于犯意转化的时点:先以转移赃物的故意取得财物、事后再产生占有意图,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上家交付,评价并不相同。本案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受指使领取手镯后“萌生黑掉的念头”并变卖挥霍,公诉机关与法院整体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未另行认定侵财犯罪。这类案件的定性,需结合取财时点的主观状态与客观行为具体分析。

5. 缓刑的空间有多大? 本案中,被告人虽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损失,法院仍以“一个月内实施二次犯罪、主动积极实施、明显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认定不符合缓刑条件。这提醒我们:缓刑不是“认罪认罚+退赔”的自动结果,行为次数、时间密度、主动性这些看似次要的情节,往往才是决定性的。

陆 / 刑期辩护:量刑档次、加重门槛与分层次策略

(一)量刑的基本框架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本罪分两档:

1. 基本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加重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档之间那条线,旧解释画在十万元,新解释推到了五十万元。

(二)“情节严重”的新标准: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

新解释第五条没有简单地提高数额,而是设置了“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原则上需同时满足数额标准与法定情形;此外,造成损失达到二十五万元(高门槛上游为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游犯罪类型

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诈骗、盗窃等

普通侵财犯罪

① 数额5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之一;

② 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

非法采矿、职务侵占等

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

① 数额5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② 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

 

相较于旧解释“十万元以上即升档”的一刀切做法,这一调整有明确的针对性。电诈案件中,处于链条末端的行为人可能只赚几百元,一次转走的资金却高达几十万元;如果机械执行十万元标准,下游的量刑就会逼近甚至超过上游,出现“倒挂”。新解释同时规定,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理解与适用》还提出一条重要提示:对于上游犯罪的法定刑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的,对应的掩隐犯罪涉案数额再大,一般也不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几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多次”怎么算? 实践中一般把握为两年内三次以上。但针对同一笔资金进行多次转账的掩隐行为,不宜认定为多次实施,计算数额时也不累计。

“造成损失”算到什么时候? 指截至一审宣判前,上游犯罪和掩隐犯罪共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数额已达五十万元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通过配合追缴、主动赔偿,把上游被害人实际损失降到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反之,造成损失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即使其他情节一般,也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这一时点的设置,正是为了鼓励主动挽损。

拒不配合追缴与造成损失是什么关系? 两者是并列的。只要存在拒不交代赃物去向、不配合追查的情节,即使事后由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追回部分财物、实际损失在标准以下,仍应认定“情节严重”;反过来,积极配合但未能把损失降下来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退赔责任有多大? 《理解与适用》认为,掩隐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以其违法所得(即实际获利)为限。理由是掩隐罪本质上是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被害人损失在掩隐行为发生时已经实际产生,全额退赔责任应由上游犯罪人承担,掩隐行为人承担的是补偿性责任。主动超额退赔,则应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这一观点对家属筹措退赔资金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先算清实际获利,再谈退赔方案,不必盲目按涉案数额全额赔付。

(四)新旧解释的衔接:已经判了的案件怎么办

依照“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据此:尚未审结的案件——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只要新解释更有利,就应当适用新解释,“情节严重”按五十万元的标准重新衡量,这是当前最现实的辩护空间。

已经生效的判决——该规定第四条同时明确,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仅因新解释提高了门槛,一般不足以启动再审;只有在原判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其他法定事由时,才有救济可能。

本案判决作出于2024年12月,当时适用旧解释,将14.4万余元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经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放在今天看,这个数额在新解释下已不构成升档情形——这正是司法解释变动对个案命运的真实影响,也说明刑事辩护必须时刻盯住规范的变化。

(五)从宽情节清单

类型

具体内容

法定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从犯、胁从犯、犯罪未遂、未成年人、认罪认罚

酌定情节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受雇参与、获利较少、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主动超额退赔

数额辩护

逐笔核减、剔除存疑部分、按行为时价值计算、审查价格认定结论的基准日与估价方法

罚金辩护

罚金应与获利数额、缴纳能力相匹配,避免“以罚代刑”或象征性判罚

 

(六)分层次辩护策略

第一层: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争取不批捕、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重点在“明知”的证据、上游事实的查证、参与程度的区分。

第二层:数额接近参考线或参与边缘——援引新解释第四条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后续转移的,主张以帮信罪评价。

第三层:确已构成犯罪但数额不高——坚决主张不属“情节严重”,把量刑压在三年以下,为缓刑创造条件。

第四层:升档风险明确——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通过量刑协商锁定较低刑期,同步争取从犯认定、减轻处罚与单处罚金;同时以“主动挽损降低实际损失”争取排除加重档。

柒 / 结语:从“唯数额”到“看关系”

新解释最深刻的变化,不是把数字从十万改成五十万,而是把评价的重心从“数额”转向了“上下游关系”:上游是什么罪、行为人与上游关联有多紧、在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实际获利多少、有没有积极挽损。

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不要再只盯着涉案金额——十四万余元和近五十万,在新解释下可能落在同一个量刑档;反过来,一笔数万元的转账,如果与上游关联紧密、行为主动、拒不配合追缴,也未必轻得到哪里去。第二,尽早介入、尽早挽损。损失的判断时点是一审宣判前,配合追缴与主动赔偿,可能直接改变量刑档次,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

对辩护工作而言,这意味着辩护的重心要从“数额能不能减”扩展到“关系能不能拆”:拆开行为人与上游的关联,拆开他在链条中的层级,拆开他的获利与涉案金额之间的落差。数额是标尺,关系才是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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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2008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执业前深耕工程建设与电力行业国有企业十六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正远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担任中层管理干部并主持部门工作,具备工程师、管理者、律师三重复合身份。

依托工程技术与企业管理背景,专注办理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及企业经营相关的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以工程师的严谨辨微,以管理人的统筹致远,行法律人之使命。" 以细致成就信任,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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