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炒作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力度十分大,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型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份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诱骗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似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戚、人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熟人拉熟人”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主要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冒充慈善机构为疫区捐款、众筹医药费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