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衡·说法 | 代购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4-09-03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如果要承担责任,代购人是否能向生产者追偿呢?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范“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对代购不合格食品药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如果其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代购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因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如果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医药类、食物类和其他外用性物品不一样,如果消费者误买了不符合标准的物品,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在网购手段发达的今天,各类物品的销售渠道和来源方式层出不穷,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也要注意谨慎甄别,如果真的不小心购买到了不达标的物品,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啦。这篇普法文章是干货,遇到问题的时候点开看看能解决你很大的困惑,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先衡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