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依据《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的介绍,可归纳以下重点内容: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属于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的起算日?(1)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2)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3)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两个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对各行业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作出了明确:(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以上为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