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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法院判了!

2024-09-24

案 例       


2017年,广西的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术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郭锐(化名)、周丹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

婚后,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2022年7月,婚后不久,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与治疗,经多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该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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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首先周丹婚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该疾病在医学上一般不属于重大疾病,且周丹经过治疗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其次,周丹与郭铭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因此周丹婚前并未患有任何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与传染性疾病。再者,周丹婚前未将自己被确诊卵巢囊肿的情况告知郭铭,符合伦理人情,因为生病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周丹患疾病也经过治疗后未见复发或后遗症,这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其完全有权保密


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一方因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呢?目前并未具体列举所有疾病名称,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常识,可以归纳出一般被认为是重大疾病的范畴。这些疾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2)如恶性肿瘤、晚期慢性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精神病等。(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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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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