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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详解偷越国(边)境罪的“次数”与“结伙”认定

2024-10-09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那么,关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以及哪些行为构成“结伙”的认定,则是本罪名关键问题。实务中,一般人会将偷越出境又入境理解为一次,而对于什么情形构成“结伙”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多,偷越国(边)境罪也成为了普遍常见的罪名,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以及哪些行为构成“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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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的认定。

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据此,律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

(一)一般的偷越出境又入境,应认定为二次偷越国(边)境

(二)未超过三次的,将被作出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将被作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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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哪些行为构成“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年7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据此,在满足三人以上人数的一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即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将被作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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