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那么,关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以及哪些行为构成“结伙”的认定,则是本罪名关键问题。实务中,一般人会将偷越出境又入境理解为一次,而对于什么情形构成“结伙”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多,偷越国(边)境罪也成为了普遍常见的罪名,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以及哪些行为构成“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据此,律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
(一)一般的偷越出境又入境,应认定为二次偷越国(边)境。
(二)未超过三次的,将被作出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将被作出刑事处罚。
二、关于哪些行为构成“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年7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据此,在满足三人以上人数的一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即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将被作出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