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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医药详解——销售代表和医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024-10-08

一般来说:销售代表岗位存在多种用工形式,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有委托代理关系。那具体怎么区分?


判定医药销售代表和医药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当结合三方面的事实: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销售代表和本案情况不同,是在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之下工作的,存在人身隶属性财产隶属性,就不能一概而论地被认定为与医药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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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劳动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主体地位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等


双方主体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平等,不存在实际管理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


报酬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委托代理销售人员的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障


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不需要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工作内容


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保;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用工管理,遵守的规章制度,并接受考评


委托代理销售人员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方式、时间,并不受委托人的直接管理

其自行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委托人提供劳动成果。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工伤的,可以按照工伤程序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委托代理销售人员在工作时受伤,委托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委托人存在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并非所有的销售代表都与医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如果销售代表并不在在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之下工作的,也存在人身隶属性和财产隶属性,自交社保,则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其与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若构成劳动关系,需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处理案件;如果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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