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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公司法案例分析之公司发起人责任

2024-10-15





设立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达成投资意向,签署投资合同,核名、选址、租房装修,准备设立材料登记到最 后拿到营业执照,时间跨度相对比较长。时有发生设立失败,各方收回投资的情形,而公司成立和未成立时对于发起人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是不同的。




案例一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设立不成功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原告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公司将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成立。租赁期间,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缴纳租金,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占有房屋,并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作者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设立中公司虽然还未取得法人主体资格,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司法实践不难看出,设立中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为有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同时,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沪0107民初593号)





案例二

以发起人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6日,被告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丁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作为商业之用。2013年4月15日,被告乙公司正式成立,并一直使用系争房屋。2015年8月7日,经核准登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由第三人丁公司变更为原告甲公司。2017年8月28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死亡。2018年7月3日,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发函要求其搬离租赁房屋,因被告仍未在要求时间内撤离,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依法应当中止审理。同时,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因其从未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承租人应为丙。

作者观点

乙公司的发起人先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成立后入住,其系以实际行为对系争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并事实上享有了合同权利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公司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仍然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追偿。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3民初14301号)





小结

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时,我们建议认缴出资的股东尽量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当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对其签署的合同承担履约或违约责任。具体到责任的分配,对外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则按三步走,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约定责任比例分配,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则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如三方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则在各发起人之间平均分配。

2.当公司成立时,(1)若发起人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应当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法人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先由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此时股东个人的风险相对比较低;(2)若发起人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若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由发起人自行担责。



来源: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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