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过失酿成森林火灾,该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理。
被告人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的失火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戴某、谢某、方某、郭某作为康某挖机的合伙经营人,应当对康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戴某、谢某、方某、郭某共同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046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