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诉称,2018年,电气公司因拖欠货款被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电气公司与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分三期在年底前归还科技公司货款250万元。此后,电气公司仅归还了5万元货款。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电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肖先生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肖先生于2021年9月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了电气公司2011年度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给法院。法院执行部门未准许科技公司的追加申请。科技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核实电气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股东是肖先生的亲戚赵某,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于2017年3月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增资部分出资期限为2031年5月。之后赵某将股权转让给肖先生,肖先生成为电气公司唯 一股东。
诉讼中,科技公司对肖先生提交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形成,且存在财务信息错误、遗漏、隐瞒的事实,不能排除肖先生个人财产与电气公司财产混同。
肖先生辩称,未执行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电气公司则希望与科技公司协商解决案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