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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衡·说法 | 案例分析新《公司法》案例解读

2024-11-20



从新公司法首案看发起人的终身连带责任




今天给各位企业家带来一个广东东莞法院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于7月1日发布的首例判决。这个案例交织了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以及发起人股东责任这三个要点,也就是,发起人、前手股东、现股东都被追责,很值得注意。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某铯公司签订《洗涤合同》,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第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款58093.56元及利息。案件判决后,第三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内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亦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该案该次执行终结。

随后,原告查询到第三人的股东并未实缴出资,遂向东莞第 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韦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对第三人欠付原告承揽款58093.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25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梁某某、梁某、王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梁某某、王某、李某、韦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已实缴出资,虽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第三人未能足额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而,第三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此种情况下,应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本案债务产生于2018年6月13日,被告王某于2018年8月6日将其持有第三人的股权0元转让给被告韦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之规定,被告韦某、李某应分别在其未缴出资的6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对被告韦某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被告梁某、梁某某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 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之规定,被告梁某、梁某某作为第三人的发起人,应对被告韦某、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某、梁某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某、韦某追偿。

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未出资的6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拖欠原告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对前述被告韦某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梁某、梁某某对前述被告韦某、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这个判决是7月1日发布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必然是新《公司法》生效前受理的。虽然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根据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由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而适用公司法进行审理,本案是新法填补旧法漏洞的典型案例。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公司的出资为认缴制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加速出资。同时,若公司股权已经发生转让,债权人还可要求前手股东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公司最早的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新《公司法》被称作债权人的夏天,因为给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但反过来看,对于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这个条款就很要命了,因为债权人起诉公司,可以向还未实缴出资的新旧股东主张。那就肯定不只有一个被告,至少三个五个甚至十个八个被告都有可能一串被拉进来。

在这个案子中,原告作为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因公司未能履行债务,起诉了公司现有股东、前手转让股东和最 初发起股东,要求现有股东提前加速出资,其他股东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公司的现有股东也好,公司的前手的转让股东也好,公司的发起股东也好,他们在此前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缴的出资,出资,也就说出资到现在仍然都是认缴的,当然认缴的出资也没有到期,但公司没有办法足额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也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之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个公司又没有申请破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判定股东应当加速出资到期,前手股东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公司最 初的发起人股东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件特别之处在于,设立时发起股东退出公司后,虽为前手股东,但承担比前手更重的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在成立公司之际,特别是作为小股东,我们必须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当大佬提出带领我们一起飞翔的机遇时,我们是否能够参与其中,以及这样的机遇是否真正能让我们飞得更高。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是否可能不慎跌入一个大坑之中,毕竟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终身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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