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突袭,车辆涉水熄火后被保险公司安排拖至修理厂,岂料修理厂所在区域又遭洪水侵袭,车辆被淹至全损。事后,保险公司以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受损”为由拒赔,车主该如何维权?
2024年6月14日,周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桂林市临桂区某路段时突遇暴雨,路面迅速积水,车辆在涉水过程中熄火,无法启动。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随后安排合作修理厂将车辆拖走维修。
几天后,该车维修完毕后被停放在修理厂的交付车间。不料因桂林城区遭遇罕见洪涝灾害,修理厂所在区域被洪水淹没,给车辆造成严重二次损害。
6月22日,洪水退去,周先生前往修理厂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并与维修人员确认车辆被淹情况。随后,他再次向保险公司报险,说明车辆在修理厂内因洪涝灾害受损的经过。
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给出的理由为: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因暴雨被淹受损,根据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周先生认为,车辆首次因积水熄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而车辆被拖至修理厂是保险公司主动安排的,属于理赔流程的一部分,不应视为“维修期间”的免责情形,遂将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保险人免责,系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是指车辆在维修人或保养人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保养操作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发生损坏,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是因为车辆在维修期间与在道路上驾驶时的风险等级不同。该案事故虽然发生在维修期间,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洪水这一自然灾害,并非因修理而增加的风险。因此,案涉车辆被洪水淹没而致全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周先生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额3.76万元。
至于周先生所遭受的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指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周先生于6月22日报案,保险公司直至7月23日才发出拒赔通知,超过法定核定周期,构成违约。保险人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理应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作为周先生的私人交通工具,因保险事故无法使用造成的合理交通费用损失,是此类违约行为可预见的、必然发生的结果,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综合考虑周先生的工作性质、地点以及家庭住址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费损失2000元。
同时,定损义务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义务,是为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鉴定费95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周先生与保险公司就案涉车辆投保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与修理厂就案涉车辆维修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主张修理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先生赔偿保险理赔款3.76万元,支付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95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今年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保险合同不仅是商业承诺,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该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风险承担者,在暴雨灾害后本应积极履行救助与理赔义务,却以“维修期间免责”为由拒赔,忽视了事故本质是自然灾害的延续。车辆被保险公司安排拖至合作修理厂,停放期间因不可抗力再次遭洪水淹没,该风险并未超出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未在法定30日内作出核定,导致损失扩大,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暴雨无情,契约有义,保险制度的本质是风险共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及时诚信履行赔付义务,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使保险真正成为抵御风险的可靠保障。
民法典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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