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外卖骑手黄某像往常一样,穿着印有某外卖标志的工装,骑着电动自行车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头送餐。一场道路交通事故突然发生——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黄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黄某当场倒地,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诊断结果令人揪心:黄某左膝关节以下瘫痪、腰椎间盘突出、左腓总神经损伤。他在医院一躺就是3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仅往医院存了2万元预交金,此后便无下文。而当黄某和家人提出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拿出一份他入职时签的“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上面写着“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完成承揽业务过程中受伤,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黄某系乙方)。
“我穿着他们的工装,送着他们的餐,考核扣款都是他们说了算,怎么一出事我就成了‘承揽方’?”黄某想不通。
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黄某于2022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工伤待遇,却被以“超过仲裁时效”“未被认定工伤”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黄某将公司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争论:这份“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究竟能不能掩盖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协议上写得很清楚,公司与黄某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接单自由、时间自由,不能算公司的员工。
黄某的代理律师则当庭列举了一连串细节:“他从公司领工装、戴公司头盔、用公司餐箱;报酬是公司按接单量和考核标准结算的;公司每月从报酬里代扣商业险;他要遵守公司的‘六不准’规定——这叫没有受公司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正是该公司的核心业务,他按公司的服务标准和考核规则获得报酬,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这些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
右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百色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将目光锁定在3个关键词上: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并发放?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主审法官当庭发问,“这些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
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与黄某签订了名为“承揽”的协议,但实际履行中,黄某需遵守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六不准”规定,报酬按公司考核标准结算,配送服务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针对公司提出的黄某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2021年2月至11月,黄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公司协商工伤认定事宜,每次联系都构成时效中断,其2022年10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1年时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百色市中院援引《工伤保险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公司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怠于履行申请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百色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聚焦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以鲜明裁判导向明确两大核心原则:一是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承揽协议”“服务外包”等形式规避法定责任。二是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任何规避该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当前,外卖、快递等行业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签订“承揽协议”“外包协议”等形式,表面剥离劳动关系,实则仍对劳动者进行全方位管理,导致新就业群体在发生工伤等情形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该案裁判穿透“承揽协议”的表象,紧扣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核心认定标准,明确即使协议约定为服务外包,但若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业务管理制度、配送规则,提供的服务属于用人单位核心业务,报酬按统一标准结算考核,即构成实质劳动关系。
同时,该案诠释了工伤保险的法定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并非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的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怠于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劳动者已获得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的,除医疗费外,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并行不悖。该案的裁判不仅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指引,更彰显了司法对新就业群体的保护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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