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我们当事人在被分手后不久天降大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要求她返还9W的金额,原来C某在和前男友谈恋爱时,就代为收取了一笔据称是工程款的转账,金额高达9W,当事人在收到钱后第一时间转给了她的前男友,可前任却在收到这笔款项后不久便人间蒸发。在诉讼中听原告陈述才知道,这笔钱原来根本不是工程款,而是“某外汇平台的投资款项”。
在庭审中,先衡律师抓住这个重点信息,当庭结合原告自述,及时指出该笔款项可能属于【违法诈骗所得】,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直接驳回对方起诉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先衡律师想要告诉大家,【代收账】请谨慎,因为不知名款项可能会让你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案件介绍】
委托人(被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丽华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11月16日其在网络交易充值时,误将90000元通过网上平台转入被告常某账户,主张双方无任何交易往来,被告取得该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返还90000元。
被告常某委托我所覃丽华律师出庭应诉,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当时系受前男友马某委托代收涉案款项,收款当日便将款项转至案外人骆某账户中,自身未实际获取利益;同时指出,原告转账行为发生于2020年,至起诉时已超五年,期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2020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分三笔转账合计90000元;同日,被告向骆某尾号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36000元,次日通过支付宝消费4000元。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涉案款项系其在“某外汇平台”被诱导充值的投资款,后因平台失联察觉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并不认识被告常某及骆某、马某。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焦点】
1. 被告常某是否实际取得涉案90000元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先衡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四要件。本案中,覃丽华律师提交被告常某向骆某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仅为代收人,收款后已及时转付他人,未实际占有款项,不符合“取得利益”的核心要件,直接反驳原告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
厘清案件性质:结合原告自述“被外汇平台诈骗并报案”的事实,覃律师在庭审指出涉案款项实际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款项应通过刑事案件追缴或责令退赔,而非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进一步论证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法院经审查采纳覃律师答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实际取得涉案款项,且本案因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应通过刑事程序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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