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今天分享一个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我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并交付了项目以后,迟迟拿不到相应款项,而被告以【没有足额开具发票】的虚构理由拒绝支付包含工程款、质保金、逾期利息在内的多项费用,金额总计达20多W。
当事人在多次协商无果以后联系先衡律师,我们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提交关键证据,最终我方主张的款项全部得到支持,更获得了该项目的拍卖优先受偿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表示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介绍】
委托人(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律师、翟凯鑫律师
2021年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项目楼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将案涉装饰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为包干总价,经结算扣除相关款项及审减金额后,确定B公司实际应付金额为14740123.4元。A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竣工移交B公司,且已足额开具发票,但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1579300.73元、质保金4422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翟凯鑫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我方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579300.73元;
二、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质保金442203.7元;
三、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 1579300.73 元,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442203.7元,按年利率3.45%,自2024 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A公司对案涉装饰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欠付款项2021504.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702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案件焦点】
1. 被告B公司是否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2. 原告A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先衡说法】
1. 案涉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已竣工移交且保修期届满,B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发票,B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无事实依据,其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2. 案涉装饰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且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陈君律师、翟凯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核心争议点,精准提交关键证据,清晰论证B公司的违约事实及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额款项支持及优先受偿权,充分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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