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当事人是本案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把我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外卖平台公司、运维公司、防城港某服务公司共同列为了被告,要求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21W余元损失
我们的当事人作为某外卖平台骑手,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而且公司已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哪怕以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实际上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五五分】,虽然原告提起了一系列的赔偿清单,但部分金额和项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扣减去我方当事人事发时给付的2W医药费,并经过先衡律师的不断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千余元
所以经过这个案例先衡律师想要告诉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处理,如果有能力进行投保的话,保险公司的介入也能尽量让损失降低。还有起诉时的主张诉求要合理,不然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噢
【案件介绍】
委托人(被告一):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丽华、翟凯鑫
2023年5月12日晚,禤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廖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禤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发时,廖某正作为某外卖平台骑手配送外卖,其所驾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是没有登记上牌,也没有购买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禤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禤某某将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本案立案后又依申请追加了廖某雇主防城港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某外卖平台公司、某外卖平台的运维公司、某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处理结果】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某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禤某某各项损失7767.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一、本案应当由谁向禤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应当向禤某赔付多少金额?
【先衡说法】
法院认为,廖某所驾车辆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因属于超标电动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廖某系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公司应对廖某履行职务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以廖某“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免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仍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5535.28元,按同等责任比例,公司应承担50%即27767.64元,扣除廖某已付的2万元,剩余7767.64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该判决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平台用工和保险责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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