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方面发挥刑法的惩恶扬善作用,另一方面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兼顾保护营商环境。
守法出行文明驾驶,亲朋好友相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要尽到提醒监督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法惩治醉驾行为,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防护效用。但是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新类型层出不穷,涉及特殊情形的入罪认定及刑罚裁量。如何对实践中兼具从重情节及从轻情节的醉驾行为予以规制,成为司法机关亟须解决的难题。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从最初的有限责任,到如今的多种形式的赔偿责任,董监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不断演变。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法律法规 不断更新和完善,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必须重视合规经营,确保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 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核心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更是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今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重点完善,新增“五年缴足出资”规定的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也直接危害车辆管理秩序,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并无相应罪名可以适用。另外,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可能导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但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并不具有必然性,不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对于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增加了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情况下的初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实缴)连带责任,明确了股权转让情况下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解决了司法实务判断基本难题。但仍有衍生问题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