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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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当日适用新《公司法》判决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被害人谭某听闻被告人马某可以帮人购买养老保险,于是向马某提出其有购买养老保险的想法。马某谎称可以通过挂靠其朋友经营的公司为谭某购买养老保险,并告诉谭某需要补缴养老保险款8万元。谭某称其无法直接支付8万元现金,但是其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出能否用借款中的5万元作为购买养老保险款。马某表示同意。之后,谭某向马某转账3万元。同年10月6日,马某又以补缴养老保险款为由,骗取谭某转账1.6万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如果要承担责任,代购人是否能向生产者追偿呢?
2024年8月22日,一条”事关城中村改造、收购存量房……广西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的重磅新闻落在朋友圈,“我区南宁、柳州、桂林3市已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今年3市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19个,已获得专项借款额度803亿元----”
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下,网络购物以其便捷性、丰富性和高性价比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关的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那当网络购物发生了纠纷该如何维权?
以“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为核心组成的转账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环节占据重要地位,在整个犯罪链条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鉴于犯罪链条的复杂性以及犯罪主体间沟通的隐蔽性,“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以“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为核心组成的转账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环节占据重要地位,在整个犯罪链条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鉴于犯罪链条的复杂性以及犯罪主体间沟通的隐蔽性,“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以“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为核心组成的转账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环节占据重要地位,在整个犯罪链条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鉴于犯罪链条的复杂性以及犯罪主体间沟通的隐蔽性,“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以“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为核心组成的转账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环节占据重要地位,在整个犯罪链条运行中起到关键作用。鉴于犯罪链条的复杂性以及犯罪主体间沟通的隐蔽性,“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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